摘自<<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 第五章 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和停止 第二十五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受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ǘ┍煌V裹h籍,或者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ㄈ┺o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第二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因組織關系遷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調離同級黨代表大會所屬范圍的,停止執(zhí)行代表職務。 第二十七條 因其他原因需要終止代表資格或者停止執(zhí)行黨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按照本章上述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黨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由所在選舉單位或者基層黨組織提出,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黨的中央委員會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