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家住安徽省合肥市,2017年被診斷患有混合型癡呆、多系統(tǒng)萎縮、癥狀性癲癇等多種疾病,長期臥床且生活不能自理。為保障沈某合法權益,2021年1月初,沈某的哥哥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宣告沈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廬陽法院收到申請后,委托合肥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沈某有無精神障礙、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經過司法鑒定,合肥市精神病院司法鑒定所認定沈某系器質性智能障礙(重度)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廬陽法院根據合肥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依法宣告沈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沈某的母親同意由其哥哥作為其監(jiān)護人,法院予以確認。 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來源:法治網) |